福耀科技大学图书馆文献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为更好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鼓励文献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障捐赠与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出版管理条例》[2]《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等法律法规,结合福耀科技大学(暂名)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接受捐赠文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捐赠是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重要来源。图书馆热忱欢迎海内外学术单位、图书业界同行、学者等个人、团体和机构(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非图书类实物等)。
第二条 捐赠文献应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章 接受捐赠原则
第三条 捐赠文献必须遵守《出版管理条例》之规定,且符合福耀科技大学(暂)之办学宗旨。图书馆一般只接受符合学校学科设置和专业发展、可以丰富特色馆藏、有助于文化传承创新的文献。
第四条 捐赠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图书馆馆藏需求;(2)正式出版物,或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3)外观品相基本完好,无严重污损。(4)或适合永久保存、且体量合适的非图书类实物。
第五条 捐赠文献一经图书馆接受,图书馆即拥有该文献的所有权。捐赠人和图书馆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境外出版物的捐赠按照《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七条 捐赠人向图书馆提出捐赠意愿,图书馆组织专人与捐赠人协商捐赠相关事宜。
第八条 接收捐赠的主要途径包括:到馆捐赠、邮寄捐赠、上门接收捐赠、境外捐赠等。建议捐赠人在捐赠文献上留下亲笔签名或铭章。境外捐赠由图书馆委托具有出版物进口资质的专业机构代办接收捐赠手续。
第九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文献后,在捐赠文献上加注捐赠印记,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以示感谢。捐赠证书是对图书馆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不代表该文献已被图书馆收藏,亦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价值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第四章 捐赠文献管理
第十条 图书馆综合考虑馆藏发展政策、文献收藏体系、馆藏空间规划等因素,秉持“收藏为主,藏用结合”的原则,确定捐赠文献的入藏、保管、使用,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图书馆对入藏的捐赠文献应及时登记入册、编目,并妥善分类收藏保存。入藏方式包括单册入藏、冠名专架、文献特藏、善本珍藏等。各类入藏文献应以适当方式开放,供读者阅览或参观。
第十二条 图书馆对未入藏的捐赠文献视情况应及时进行转赠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以期物尽其用。转赠文献优先考虑支援本校家境贫困的同学或贫困地区高校图书馆。
第十三条 对未入藏文献的处理,图书馆无须再知会捐赠人,未入藏文献亦无须寄还捐赠人。捐赠人和图书馆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与图书馆就捐赠文献的用途有约定的,图书馆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文献。若有确需改变用途的,图书馆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文献的保管及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图书馆应为捐赠人的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在图书馆主页上设置捐赠专栏,对接受捐赠文献情况进行展示、宣传和表示感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图书馆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受理文献捐赠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2023年8月21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五次修订.
[3]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2010年7月22日,新出联〔2010〕1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