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的性质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汇爱心、聚善款、助推高水平新型大学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资助建设民办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推进福建省、福州市高等教育事业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河仁慈善基金会。
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州高新区南屿镇流洲岛福耀科技大学(筹)行政楼5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设施的建设;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推广、教育培训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人才引进,资助邀请或者聘任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等;
(四)资助大学之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或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设立奖励基金、资助基金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资助学生和教师开展创新创业、素质拓展、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八)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反哺项目资金池或基金会,用于其他慈善或教育投入;
(九)资助有利于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认同本会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
(四)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和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资金的定向捐赠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有1/3理事提议,则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接受资金的重大定向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且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定向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民办大学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教育研究事业,开展本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年度重要募捐计划、投资计划和资助计划;
单笔金额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或单笔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二者相较选取其中最小值。
(三)理事会认为对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投资或资助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首先用于完成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然后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