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优化审批流程,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资助建设民办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产与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捐赠及其他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核算,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基金会保值增值效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原则、预算管理、捐赠接收及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或办法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并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基金会财务预算,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按章程规定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长作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是基金会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秘书长协助理事长管理、协调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各项目专员是组织开展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全面预算、立项管理、权责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基金会各管理层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基金会工作始终,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责任机制。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日常财务收支活动及慈善相关活动收支统一由财务部执行管理。秘书处应努力优化事项审批程序,减少非必要的重复审批环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财务部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合理。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战略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 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高效的方针,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理事会的预算要求和原则,根据工作计划,汇总各项目预算、编制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项目专员应根据捐赠协议的资金用途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项目相关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 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基金会财务部应及时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捐赠接收及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财产或形式、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财务部应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以及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严格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一)限定性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二)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依法依规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现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动本基金指保持捐赠资金本金不变动,每年用基金利息或投资收益支持项目开展。建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十八条 秘书处协同财务部对捐赠项目开展背景调查,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捐赠方合法资质、捐赠资金合法性以及捐赠公益性等。捐赠协议须经由法务专员审核,外币捐赠应报相关部门审批报备。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慈 善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项目专员负责审核相关支出是否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和预算执行;财务部负责对支付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捐赠指定大学建设和发展的项目,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受益对象的捐赠,可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与大学建设发展目的相关的基础设施提升、教学教研、国际合作、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及资助活动等。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

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各类物资均由指定资产管理员全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 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1000元,但有保质期(含临期)、易损坏、一次性用品或更换频繁的物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秘书处协助财务部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维修、报损、报废等相关流程,做到账物相符。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二) 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重大项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 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应该纳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应同时按规定分类管理。捐赠物资应该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和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务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预算决算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 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流程或操作,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 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 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 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 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

报告的内容,秘书处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新增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或办法,属于本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