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主动披露依法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将主动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名称、简介、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组织架构及主要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章程及主要规章制度;

(四)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基金会公开募捐情况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八)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金额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大学网站、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