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 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本会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会的项目管理,确保本会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为全省性教育类非公募基金会。本制度适用于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和宗旨,捐赠资助的各领域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根据基金会业务范围及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基金会价值观及战略规划;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有效性及可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行,并履行如下规定:
(一)外部申请项目
项目申报前,申报人应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与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前咨询,明确基金会的资助领域与方向,以及对申报资质的要求;之后向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项目目标;
- 项目周期;
- 项目实施计划;
- 项目产出(含项目受益群体、人数等);
- 项目监督机制;
- 详细的项目执行预算及项目配套资金安排。
- 体现项目公益性、可行性、有效性的相关依据和说明。
项目部对项目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资助资格审核,开展立项前评估分析;结合项目实地调研及相关专家意见,进行项目初审。
由项目部进行项具体调研、论证、研发设计、制定《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初审。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部收集整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捐赠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通过项目部初审,财务部审核后,报送秘书长复审和备案归档。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初审通过的项目,递交《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由理事会秘书处汇总后报校务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列入基金会资助的项目计划,可按项目申请计划实施,同时需将项目材料及审批意见报送理事会及捐赠人备案,完成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签约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秘书处与项目申请方签署《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后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协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资助项目具有政府配套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的,基金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受助方应对项目资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定项目专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具体项目执行负责人由执行方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受助方应根据《项目协议》和基金会项目管理要求,按协议约定提交进展报告,结项后提交结项报告,并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受助方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受助方完成全部项目内容时,如果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基金会;或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或依据具体情况,向基金会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受助方可以根据项目资助资金规模按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其比例不应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项目受助方应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提交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受助方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该项目由基金会资助,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十六条 《项目协议》签署后,项目受助方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基金会递交项目变更申请,待基金会书面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未经基金会同意,项目目标或资金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受助方进行监督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负责人须向项目部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项目协议》约定及基金会要求,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存档。
《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自我评价。
第十八条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一)经评估后,项目结论为合格,由项目部提出申报,经秘书处汇总(重大项目经理事长)报请校务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予以支付项目尾款;项目结论为不合格的,需组织项目重新返工以达到合格标准。
(二)如造成严重损失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本会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约定,采取停止支付项目尾款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五章 结项审计与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基金会的年度重大投资、资助项目,单笔资金超过500万的项目,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均应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受助方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协议及方案约定需专项审计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其余项目根据实际需求,本会每年会委托财务部进行内部抽查审计。项目申报人或受助方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概况,并在结项后对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受助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
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受助方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9月1日